贪污、受贿、行贿,张金柱一审获刑13年
贪污、受贿、行贿,张金柱一审获刑13年
2021年2月10日,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乌海市海南区自来水公司原总经理张金柱贪污、受贿、行贿案,认定被告人张金柱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张金柱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已扣押的涉案其他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张金柱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期间,张金柱多次指使时任自来水公司财务科科长李占平,从“小金库”资金账户给其转账、提取现金供其使用,共计人民币1029万余元。
张金柱任自来水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与自来水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人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其中人民币27万余元未实际取得;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与自来水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2万元。
2011年年底,张金柱为了在岗位调整上得到时任乌海市海南区区委副书记、区长苏某某的关照,根据苏某某的授意,以购买石头为名义,将人民币30万元交给刘某某,由其代为保管。2016年,因乌海市市委主要领导被调查,苏某某指使刘某某送给张金柱三块石头抵顶所收钱款,掩盖其收受贿赂的事实。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金柱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均应依法惩处。张金柱在受贿罪中存在索贿情节,应当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但鉴于张金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受贿部分人民币27万余元未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赃物、缴纳部分罚金,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清风额济纳
责编:赵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