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古人常说"富不过三代"?原来与古代这一制度有关
为何古人常说"富不过三代"?原来与古代这一制度有关
前言
想必你一定知道"富不过三代"这句俗语。
这句话由孟子的"君子之泽,五世而斩"演变而来,其完整的句子为"道德传家,十代以上,耕读传家次之,诗书传家又次之,富贵传家,不过三代"。经过历史演变,就成了我们所熟知的"富不过三代"。
为何古人常说"富不过三代"呢?
这背后,离不开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家产继承制度的影响。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中国古代家产继承制度。
孟子
中国古代家产继承制度的起源——以土地为中心的私有制
早在西周春秋时期,人们劳动于农村公社之中,土地制度还是公有制,即土地归国家所有。人们每隔三年左右就要换新的土地耕作,同时改变居所,这时人们的私有财产并不多。因此,家产继承制度也就没有具体的规定。
转变发生在春秋末代到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的剧烈变革以及旧的农村公社制度的瓦解,以土地为中心的私有制迅速发展起来,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私有财产也变多了,家产继承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但是,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家产分配。假如张三有三个儿子,那财产是全部分给老大呢?还是三个儿子共同继承呢?
古代耕作图
中国古代家产继承制度的突出特点——诸子平均继承
面对家产继承这个问题,古代西欧选择的是"长子继承制"。换句话说,家产只给长子,余子只能自谋生路。
而中国古代的家产继承制度独具特色——诸子继承制,也叫诸子均分制。换句话说就是所有儿子都可以平均分配家产。
中国的诸子继承制度确立于商鞅变法时期。商鞅变法除了废除井田制,变土地公有为土地私有,允许买卖土地之外,还颁布了"分异令",规定了"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以及""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换句话说,就是以法律手段强制两男以上的共居家庭分异为若干个小家庭。这种分异包括家产的分割,正如贾谊"秦人富家子壮则出分"所说,每个儿子长大后均可以从父母那里分得一份财产。
而后来秦国统一六国,以及两汉至明清时期,几乎都在法律上肯定诸子继承制。如《唐律疏义·户婚》规定:"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明会典·刑部·卑幼私擅用财》规定:"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其罪按"卑幼私自动用家财"论,"每二十贯杖二十"。《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律文:"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而这种诸子平均继承的特点使得历史上出现过一些趣事。比如西汉成帝时,田真兄弟三人“家巨富”,但是非常不和睦,于是三人分财,不但"田业生赀,平均如一",就连堂前的紫荆树也想要"破为三,人各一份",结果第二天紫荆树居然枯萎了,三兄弟悔悟:连紫荆树都不愿意我们分开。于是兄弟三人像当初那样和睦。
商鞅变法
中国古代家产继承制度的三大基本方式
①家产的二次性继承。即在父母在世的时候分一次家产,但是每个儿子所分得的数量略小于其应该分得的平均数,父母离世以后再一次分清。
商鞅变法的"分异令"所规定的家产继承方式就属于这一类。不过从汉代起,由于推崇儒家文化,《礼记》所推崇的“”父母在,不敢私有其身,不敢私有其财”得以流行,如果父母在世时分家就会受到谴责。后来自《唐律》至《清律》,甚至明文规定"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为犯罪。《唐律·户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宋史·太祖纪二》:“詔川陕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别籍异财”律下“条例一”规定:“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
但是,虽然古代法律否定二次性继承,但是自东汉以来,这一继承方式依然普遍存在。就比如唐宋时,史料记载"父祖高年,怠于营干者,多将财产,均给子孙"。魏晋南北朝时,史料记载,“今(南朝宋时)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有七矣。庶人父子殊产,亦八家而五矣”。后来到了清朝,“至清代……大江南北其子有余财而不养父,弟有余财不养兄者比比也”。
由于二次性继承所造就的以夫妻为中心的小型家庭既适应于当时的生产方式,又有利于调节家庭成员间的人际关系,因此,它的存在也就得到了国家的默许,甚至是法律上的让步。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若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但云别籍,不云令其异财,令异财者,明其无罪"。也就是说,异籍共财不算违规。而到了清朝,更是放宽了约束,允许在父母同意的条件下分财。《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别籍异财"律下"条例一"规定:"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
总而言之,实际上从东汉以来,直到明清,乃至中国近代,家产的二次性继承,依然十分普遍。
②家产的一次性继承。父母在世的时候不分家,父母去世后一次性均分。
在秦至西汉时期,由于"子壮则出分"的现象十分盛行,家产的一次性继承并不普遍。但是自汉代推崇儒家文化以来,家产的一次性继承才是国家所鼓励的继承方式。而在此后,家产的一次性继承也一直长期存在和发展。典型的例子有三国的曹纯,父亲去世后,才与兄弟分家,"与同产兄仁别居,承父业",西晋的石苞"临终,分财物与诸子"等等。
③家产的整体性继承。即在父母离世以后,诸子共同继承家产,同居共财。
这种继承方式与前两种方式最大的不同是,这种家产继承方式会演化成累世同居的大家庭甚至是超级大家庭,如南齐陈玄子"四世一百七十口同居",还有唐代刘审礼"再从同居,合门二百余口"。明清时期,这种大家庭居多,直到中国近代才逐渐消亡。
影视《红楼梦》中的大家庭贾府
中国古代家产继承制度的特殊形式——其实女子也有份
从上面的叙述可以注意到一个问题,一直在说众男子继承家产,难道女子就没有继承权吗?
一般的说,女子是有继承权的,但是数额远少于男子,而且女子的家产继承主要体现为嫁奁。也就是说,女子在出嫁时,可以从父母那里得到一笔财产,不过在有兄弟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继承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仅能够获得钱财、器物、奴婢等流动性动资产。
关于女子的家产继承权,古代法律也有明文的规定。如唐朝《户令》规定:"诸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还有《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中《丧葬令》规定应"余财并与女"。《清明集》也有"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的记载 。
最著名的例子就是西汉的卓文君了。《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记载,卓文君和司马相如私奔之后,她父亲卓王孙得知后大怒:"女至不材,我不忍杀,一钱不分也",但是禁不住旁人劝说"有一男二女,所不足者非财也……独奈何相辱如此。”卓王孙“不得已"分与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嫁时衣被财物。"
司马相如抚琴
中国古代家产继承制度的意义——绝不是"富不过三代"的魔咒
其实,在我国独具特色的诸子继承制度之下,"富不过三代"是很好理解的。比如说有一个富商叫做张三,有良田八十一亩,有三个儿子,各儿子分得二十七亩,这三个儿子每个人都有三个儿子,那张三的每个孙子得到的就是九亩,长此以往,正常情况下,张三的后代又会回到普通人的生活水平。
但是,"富不过三代"并不是魔咒,而是中华文明自古以来"人权至上、兼顾伦常"的体现。这种独具特色的家产继承制度使得每一个子嗣都有着继承家产的权利,也就有了良好的生存保障,因而中国古代社会内部总是相对稳定,而不会像推行"长子继承制"的中世纪西欧那样,漠视余子的人权,罔顾伦常,导致出现较多游离于生产之外的骑士或者流氓等无资产者,而这一部分人或者落草为寇,或者四处游离,具有着难以控制的社会危害性,这一部分人就成为了后来臭名昭著的十字军东征侵略的主要力量,给世界历史留下了罪恶的一笔。
十字军东征侵略
人权至上,兼顾伦常,这就是中国古代家产继承制度,这就是我们灿烂的中华文明啊!
伟大的中华文明
END.
我是柴西,想了解更多有趣的历史,请关注我的账号:柴西读史。看完文章,记得点赞哦~
参考资料:马新,齐涛《略论中国古代的家产继承制度》
汪兵《诸子均分与遗产继承——中西古代家产继承制起源与性质比较》
张星《我国古代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嬗变及现代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