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老乡兼下属受贿500多万元,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获刑11年
伙同老乡兼下属受贿500多万元,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获刑11年
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防城港讯 (记者赵劲松 实习生李彩雲)11月13日上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犯受贿罪,陆钦华被法院判刑11年,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罪名不成立。2003年至2014年期间,陆钦华利用担任钦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或单独收受他人贿赂556万元,案发后退赃506万元。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定陆钦华收受6笔贿赂,共556万元。其中最小的一笔6万元,也是他第一次受贿。2003年下半年,钦州市政府为加快推进该市世纪新城项目,成立项目工作小组,陆钦华任组长,负责协调国土、住建、征迁等部门之间的关系。2006年上半年,为感谢陆钦华的帮助,钦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叶某送给他6万元人民币。 陆钦华受贿最大的数额为200万元,一共2笔,都是伙同他的老乡兼下属梁荣好(已获刑11年)共同收受的。 2011年,钦州粤泰公司在犀牛角渔港西面有460多亩海域使用权,在向国土部门申请变更土地使用证时被驳回,如果走正常办证程序,可能办不了土地证。该公司黄某找到梁荣好,希望将这些土地的《海域使用证》换成《土地使用证》。梁荣好答应找陆钦华帮忙,并索要200万元“劳务费”。当年5月,事情办成后,黄某先后6次送给陆钦华、梁荣好两人共200万元。为避免有关部门调查,这笔“劳务费”放在梁荣好的弟弟名下。 2011年至2012年期间,陆钦华利用担任钦州市副市长的便利,通过指示梁荣好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帮助申请更换及向国土局打招呼,为余某在钦州市北部湾加油站土地变更上提供帮助。事后,他与梁荣好共同收受了对方送的200万元好处费。 此外,陆钦华还收受了广西钻石海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某、北京国润水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张某、钦州市天河置业有限公司陈某等人的150万元贿赂。 去年4月,张某向自治区纪委举报,陆钦华落马。此后,他及梁荣好退赃50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钦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梁荣好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陆钦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供述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针对公诉机关认为陆钦华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法院认为,陆钦华在分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期间,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的决议,在市政府办公文件处理笺上签署意见,属于其职责范围。涉及墓园二期墓位安置合同不能履行,是多种原因造成,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陆钦华的行为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因此,指控的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