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大妈与小伙争执中,肩膀撞向小伙,却被其敏锐躲开以致摔倒
65岁大妈与小伙争执中,肩膀撞向小伙,却被其敏锐躲开以致摔倒
“没天理了!她主动撞我,我躲也犯法了?”
男子与大妈因房产纠纷发生争执,大妈情绪激动,想要撞男子。
谁知男子眼疾手快,一下子躲开了,大妈直接摔在了地上。
事后大妈向男子索赔医药费,遭到拒绝后,反手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要1.3万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男子有责任,判其赔偿3391.45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呢?结果让人始料未及!一起来看看吧。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案发当天,张大哥因房产的问题,跟已经六十五岁赵大妈起了争执。
两人吵得不可开交,赵大妈上了岁数,逐渐落了下风。
可赵大妈哪肯服输,眼瞧着吵不过了,便想起了其他的法子。
她突然往前一冲,用肩膀撞向张大哥,张大哥毕竟年轻,一看赵大妈靠过来,马上侧身躲避。
这一躲可好,赵大妈重心不稳,一个趔趄摔倒在地。
赵大妈摔倒后,立刻报警,声称被张大哥殴打。
可警方在详细调查后,认定张大哥并没有殴打赵大妈的行为,只是在双方发生争执时,肩膀发生了轻微接触,赵大妈自己失去平衡倒地。
于是,警方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但赵大妈并不甘心,因为上了岁数,这一摔导致她前前后后在医院住了16天,出院后又在家休养了15天。
一出院,她就将张大哥告上法庭,索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在内的13734.84元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赵大妈主张被张大哥殴打受伤,但她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且公安机关已明确张大哥没有殴打行为。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在发生争执时确实有过肢体接触,但这是赵大妈先用肩膀去靠的行为,属于纠纷过程中常见的碰撞,并不是蓄意伤害。
但考虑到赵大妈已年过六旬,身体承受能力较弱,而张大哥年轻力壮,在发生身体接触时,即便只是轻微的碰撞,也可能对赵大妈造成伤害。
因此,法院认为张大哥未能完全预见到与年长者发生冲突的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张大哥承担赵大妈总损失的30%责任,即赔偿3391.45元。
这一判决结果,双方都不满意。
赵大妈认为自己应该获得更高赔偿,而张大哥则认为自己完全不该担责,于是双双上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
本案张大哥与赵大妈发生轻微肢体接触后,赵大妈摔倒受伤,张大哥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赵大妈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试图撞张大哥,而张大哥选择后退躲闪,导致赵大妈摔倒受伤,其理应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60多岁的大妈有安全隐患。
因此,张大哥的行为在客观上与赵大妈摔倒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他未能预见到自己躲闪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存在过失。
那么赵大妈自己是否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赵大妈在此次事件中情绪激动、行为失控,与张大哥发生肢体接触后倒地受伤,且公安机关未认定张大哥有殴打行为。
因此,赵大妈对自己摔倒受伤应付主要责任。
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03深刻教训
此案在网络引发热议,有网友称:“躲了负百分之三十责任,不躲呢?大妈撞来了难道还要接着吗?”
还有网友称:“老话说惹不起躲得起,现在看来得改改了,建议出年轻人保护法,保护一下年轻的弱势群体吧!”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欢迎您留言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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