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宣告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7日,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 《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未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不符合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为由,请求本院依法裁定终止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集团) 重整程序并宣告华星集团破产。
本院查明,2023年4月19日,本院根据华星集团申请,依法裁定受理华星集团重整案件,于2023年5月11日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于2023年5月25日批复同意华星集团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23年10月18日,本院根据华星集团申请,依法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2024年2月19日,本院召开华星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华星集团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最终未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华星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应当依法终止华星集团重整程序并宣告华星集团破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止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二、宣告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